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被上訴人
-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103 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