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魏俊明
- 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 上訴人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蔡詹水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被 上訴人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蔡榮蔚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103 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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