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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

抗告人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住同上
設臺北市○○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出民事聲明狀,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表示不服,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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