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
- 抗告人
-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欣怡 住同上
- 設臺北市○○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出民事聲明狀,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表示不服,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