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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紫能張谷輔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林睿駿(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林鴻賓(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林錦煌(即龔金枝之繼承人)

再審相對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更正為「民事裁定」;原裁定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及理由欄內「再審原告、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再審訴訟費用、起訴意旨」更正為「再審聲請人、再審相對人、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費用、聲請意旨」;原裁定理由欄內關於爰引法條增列準用條文「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