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33號
- 債權人
-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帝貿易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帝貿易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然查:公司種類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類型,聲請人聲請時並未合法表明。本院於102 年9 月2 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參見送達證書)。債權人顯然未就當事人為適當表明,不符支付命令聲請要件,應駁回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