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5933號債 權 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帝貿易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帝貿易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然查:公司種類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類型,聲請人聲請時並未合法表明。本院於102 年9 月2 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債權人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參見送達證書)。債權人顯然未就當事人為適當表明,不符支付命令聲請要件,應駁回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