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3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47號
- 債權人
- 盛林窗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煥盛
- 債務人
- 亞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