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44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張啟賢 債 務 人 鑫勝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清算人 連清新 債 務 人 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共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000元整,目前餘額共新臺幣3,267,026 元整,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鑫勝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30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信用嚴重貶落,後又於102 年10月11日未依約繳息,聲請人依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第7 條第1 項第2 款,其一切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連清新、陳志成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6% │ │ │163351│志成、鑫勝│月11日起 │ │ │ │ │3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686% │ │ │163351│志成、鑫勝│月11日起 │ │ │ │ │3元 │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351│志成、鑫勝│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68│ │ │ │ │ │ │6% │ ├──┼───┼─────┼──────┼──────┼───────┤ │ 002│新臺幣│連清新、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351│志成、鑫勝│0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企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3.68│ │ │ │ │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