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52號
- 聲明人
- 曾得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國97年1 月2 日修正施行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得旺係被繼承人曾文英之兄,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9 月13日死亡,聲明人於102 年3 月16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且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聲明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文英係94年9 月13日死亡,其配偶林景興及子女林義欽、林義樺、林敏雄即第1 順序繼承人已分別於94年11月10日及94年10月1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其父曾樹木、母曾蕭月里業已死亡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繼字第1986、213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屬實,及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證。惟查聲明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何?)我是他的哥哥;(問: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且為其繼承人?)102 年3 月16日當天我弟弟曾龍洲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跟我們說他們已經拋棄繼承了,來叫我們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我都不知道,我很久沒跟他聯絡了,曾龍洲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問:被繼承人是否有債務?)曾龍洲當時來跟我說被繼承人過世時,他的債務大於遺產,但現在他的不動產增值,價值可能大於債務」等語,此有本院102 年6 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人既已於102 年3 月16日知悉其成為繼承人,竟遲至102 年5 月17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2 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