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婚字第772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婚字第772 號
- 原告
- 曾國松
- 代理人
- 莊欣婷律師
- 代理人
- 桂大元律師
- 被告
- 鄧春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大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