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婚字第772 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大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婚字第772 號

原告
曾國松
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代理人
桂大元律師
被告
鄧春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婚字第772 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