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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94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948號

原告
高儷真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告
范光瀅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廖健智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第四點(三)、3第九行關於「自兩造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兩造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94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