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滋璽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116 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013,489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