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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交付遺贈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滋璽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116 號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013,489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有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