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琳間因請求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婚約損害賠償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88,45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