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
- 原告
-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 被告
-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建字卷第8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11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