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原 告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建字卷第8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11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