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王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白秀鳳
- 被上訴人
- 趙敏君
- 被上訴人
- 趙文君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貳點所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之文字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