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5 分鐘讀完全文 32,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紫能葉靜芳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上訴人
陳福助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張聰波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7 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度板簡字第712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坐落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000-0 、000 、000-0 、000-0、00-00 等5 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明曲等所共有,上訴人之權利範圍如下: ①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②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91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③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④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⑤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被上訴人於民國94年間以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之95年2 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第71號存證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 之規定買受系爭土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㈡上列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95年2 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第71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信函)之誤謬如下:

⒈系爭信函係僅由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陳明曲單獨一人委任林雅嫻代理於95年2 月21日所寄發之『優先承買』通知。惟查,為共有人之鄭心匏於94年2 月20日亡、陳林幼於93年2 月10日亡。該二人既均已於95年1 月22日前死亡。依民法第6 條規定,已無權利能力,如何能於95年1 月22日將面積22 86.29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上訴人,且於95年2 月21日親為寄發或授權委任他人代理寄發系爭信函通知之行為。足證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不合,且違反民法第6 條規定,無權利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更不具備將應有部分的買賣契約補正而變成共有物買賣之異動要件。且與上訴人無涉,亦不生任何效力。

⒉系爭信函出賣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地目面積為2286.29 坪農地1 筆,於95年1 月22日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僑福房屋仲介服務費+地上物農作物補償每坪1259元為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上訴人。依95年1 月22日他共有人所出賣之範圍乃是分別賣售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6613/6663 (其移轉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缺列共有人陳玉員及其應有部分50/6663 ),而非買賣共有物全部。且所出賣之範圍面積與系爭信函所稱2286.29 坪不符。亦不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及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更非全部。且陳松彥、陳信輝其土地買賣價金亦與該通知所作價出賣之金額每坪3 萬元嚴重不符。可證系爭信函與法不合,自始無效。依原審原證8 系爭93-12 地號土地出賣人明細表、原證9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31份,買賣土地為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①000 地號之應有部分計13/56 。②000-0 地號之應有部分計2/8 。③000-2 地號之應有部分計2/8 。④000 地號之應有部分計2/8。⑤000-0 地號之應有部分計13/56 。⑥00-00 地號:因出賣人出賣之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或持分)不詳,且嚴重錯亂致無法計算出應有部分及面積,且上列6 筆土地所出賣之部分未逾三分之二,不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為出賣人處分共有物之構成要件,並無該條法定代理處分之情事,足見兩造間買賣關係不存在。

⒊足證系爭信函係僅由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陳明曲單獨一人於95年2 月21日委任第三人林雅嫻所代理寄發之優先承買通知。系爭信函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不符。亦違反民法第6 條規定,無權利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故上列買賣契約自始不生任何效力。

㈢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提存不合法:鈞院提存所100 年1 月26日

(100)取字第173.174 號函,已明確記載因提存不合法,業於97年3 月3 日命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在案。雖經提存人聲明異議,亦經鈞院100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駁回在案。

㈣被上訴人違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鈞院已於97年3 月3 日命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被上訴人仍違法辦理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之5 筆土地:97年7 月9日移轉000-0 、000-0 及00-0地號等3 筆土地。99年10月4日移轉000 及000-0 地號等2 筆土地。向地政機關提出聲請登記時,土地面積也不是系爭土地的全部。陳玉員部分其持分面積是6663分之50,未包括在內,故非就物之全部處分,故不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

㈤綜上,系爭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系爭信函於法不合,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提存不合法,被上訴人違法(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第1 項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自始無效。可證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民法第113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上訴人於原審聲明:⒈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⒉⑴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⑵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91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⑶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7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地號,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⑷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⑸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併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⒊⑴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⑵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91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88 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⑶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7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⑷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⑸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64 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被上訴人確實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買受上列6筆土地:

⑴被上訴人實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辦理共有物之買賣,一次買受上列6 筆土地,地號110 、111-1 、111-2 、112 、1 23-2等5 筆土地部分,同意出售所有權持分占42/56 (逾2/3 ),符合土地法34條之1 第1 項規定;另93-12 地號土地,因共有人眾多,加上部分共有人持分小,買賣價金金額僅區區數萬元,雖有同意出售持分土地,確實無逐一簽妥買賣契約書面,惟買賣契約非要式契約,未簽妥書面買賣契約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況有共有人於辦理過戶前死亡,故被上訴人係以其繼承人為買賣相對人,洽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並將買賣價金通知繼承人領取,由繼承人收取價金並提供繼承人等之印鑑證明,始得辦理過戶,故依過戶當時已領取價金且蓋用印鑑章同意出售之人數亦高達總持分0.8919,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

⑵上訴人所指述,共有人鄭心匏於94年2 月20日死亡,如何將共有土地出賣?惟被上訴人並非以鄭心匏為買賣相對人,被上訴人係取得鄭心匏之繼承人(即鄭助、鄭雅禎、鄭文、王鄭阿粉、鄭肇福、陳鄭素、林鄭金蓮)之同意,於其受領價金後,始由繼承人等配合辦理過戶事宜。另關於陳林幼部分,被上訴人本即未取得其同意出售,故其買賣價金係提存於法院,故上訴人之指摘實有誤謬。

㈡參酌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877 號判決理由記載「... 至訴外人李子敬對上訴人提存之價金如有不足,上訴人僅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訴外人李子敬負連帶清償責任,尚不得執此拒絕將上開房屋返還予被上訴人。」,由此可知,提存之合法於否,不能成為上訴人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甚或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無效之理由。上訴人所稱其買賣價金之提存不合法而主張上列土地移轉自始無效,實有誤

㈢提存是價金給付的問題,非買賣契約有效與否的問題。兩造買賣時陳玉員未過世,是提存前幾天才過世,因為提存時未將名字改為陳玉員的繼承人。鄭心匏是跟其繼承人簽約,陳林幼未同意出售,是被提存的對象。扣除該二人持份,也不會少於3 分之2 。因為土地法34條之1 的法定構成要件,只要共有人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處分共有物。上訴人所稱,通知要件、補償要件、發放對價要件、辦理移轉登記要件並非買賣的法定構成要件。上訴人主張未領取對價,只是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價金,或是要求同意出售購買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要件,非構成要件。系爭買賣契約有法律效力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系爭土地5 筆為上訴人與陳明曲等所共有。被上訴人於94年間以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6 筆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所發之95年2 月21日系爭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 規定於95年1 月22日買受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6 筆土地,並分別陸陸續續與同意出賣土地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簽立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而於97年7 月11日就其中系爭111-1 、123-2 及93-2地號等3 筆土地全部、於99年10月4 日就其中系爭110 及111-2 地號等2筆土地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其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之立約日期則記載為95年12月25日。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系爭信函、附表一: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同意出售名冊及持分明細、陳君緯買賣契約書、陳傳旺買賣契約書、陳七星買賣契約書、陳明曲買賣契約書、陳明子買賣契約書、陳君鑄買賣契約書、林炳煌等6 人買賣契約書、李季薇買賣契約書、陳林月鳳等9 人買賣契約書、系爭93-12 地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2 年4 月10日函及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26 頁、第173-1 90頁、第77頁及卷外)。

四、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被上訴人於94年間以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之95年2 月21日系爭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 規定買受,並已於97年7 月9 日移轉111-1 、123-2 及93-2地號等3 筆土地,於99年10月4 日移轉110 及111-2 地號等2筆土地,而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系爭信函於法不合,自始無效,又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對上訴人之提存不合法,被上訴人違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列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要點為:兩造間關於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是否合法有效?茲就上開爭執要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1 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至4 項定有明文。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所為之處分行為,為處分之共有人,對自己之應有部分係處分自己之權利,其得一併處分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乃源於法律所賦與之代理權,其性質係代理他共有人為處分行為。即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同意就共有之土地、建築物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者,對於不同意者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吳登福等人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所為之買賣契約,對上訴人而言,乃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即該買賣契約,對上訴人亦生效力,依民法第348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即負有交付系爭建物之義務(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1761號裁判意旨參照);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第34-1條第2 項,雖有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未同意之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規定,但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縱未踐行此項通知義務,僅生應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處分共有土地之效力,尚無影響(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2857號判例意旨及86年臺上字第420 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共有土地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對於未同意之共有人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亦即該買賣契約對不同意之共有人亦生效力;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縱未踐行土地法第34-1條第2 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之義務,僅生應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處分共有土地之效力,並無影響。

㈡系爭土地5 筆為上訴人與陳明曲等所共有。被上訴人於94年間以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6 筆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所發之95年2 月21日系爭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 規定於95年1 月22日買受系爭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等6 筆土地,並分別陸陸續續與同意出賣土地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簽立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而於97年7 月11日就其中系爭111-1 、123-2 及93-2地號等3 筆土地全部、於99年10月4 日就其中系爭110 及111-2 地號等2筆土地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其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之立約日期則記載為95年12月25日等情,已如前述,且依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所發之95年2 月21日系爭信函(見原審卷第20-26 頁)所示,上列6 筆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301 人係委任林雅嫻代理依土地法34條之1 規定通知鄭山豬等33人,欲將上列6 筆共有土地於95年1 月22日作價以每坪3 萬元及僑福房屋仲介服務費+地上物農作物補償每坪125 9 元為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上訴人1 人,10日內至僑福房屋(三峽復興店)領取買賣價金,並為優先承買權之函知,逾期即視為放棄該優先承買之權利及拒領價金,屆時則依法將應受領之價金提存於所轄法院,‧‧‧,足見系爭信函係由上列6 筆土地(含系爭土地5 筆在內)之共有人陳明曲等將上列6 筆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於95年1 月22日出賣被上訴人,並由被上訴人分別陸陸續續與同意出賣土地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簽立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且其中系爭土地5 筆已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其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之立約日期則記載為95年12月25日,故本件應認被上訴人買受之標的物為系爭土地之全部(即共有物之全部),並非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是上訴人主張系爭信函係僅由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陳明曲單獨一人委任林雅嫻代理於95年2 月21日所寄發之『優先承買』通知,95年1 月22日他共有人所出賣之範圍乃是分別賣售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6613/6663 (其移轉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缺列共有人陳玉員及其應有部分50/6663 ),而非買賣共有物全部等語,即有未合,尚不足採。

㈢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2 年4 月10日函及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見原審卷第77頁及卷外)所示,就系爭土地5 筆之被上訴人與出賣之共有人間之買賣移轉登記資料而言,系爭111-2 、110 、93-12 、1 23-2、111-1 地號土地均為出賣即轉讓系爭土地5 筆全部所有權,並非就共有人各該土地應有部分之買賣,且出賣人之應有部分合計分別為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842 97、0.99986 、0.84306 (各該出賣土地共有人及持分計算如附表所示),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均顯已逾三分之二(即0.6667),故不必計算人數;又上訴人亦為系爭土地之出賣共有人之一,有上列買賣移轉登記資料附卷可稽。上訴人雖不同意出賣系爭土地,惟部分共有人陳明曲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對於未同意之共有人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亦即該買賣契約對不同意之共有人亦生效力;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縱未踐行土地法第34-1條第2 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之義務,僅生應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處分共有土地之效力,並無影響。足見系爭土地5 筆之買受人被上訴人與出賣人上訴人及陳明曲等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5 筆所成立之買賣契約,並未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該買賣契約對不同意之共有人亦生效力,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縱未踐行土地法第34-1條第2 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之義務,對於該買賣契約之效力,並無影響,應屬合法有效。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未以書面合法通知其他共有人,又系爭信函其出賣面積為22 86.29坪農地1 筆,於95年1月22日以每坪3 萬元及僑福房屋仲介服務費+地上物農作物補償每坪1259元為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上訴人。依95年1月22日他共有人所出賣之範圍乃是分別賣售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而非買賣共有物全部。且所出賣之範圍面積與系爭信函所稱2286.29 坪不符。亦不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及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更非全部。並查陳松彥、陳信輝其土地買賣價金亦與該通知所作價出賣之金額每坪3 萬元嚴重不符。由此可證系爭信函與法不合,自始無效,是該買賣應屬無效等語,即屬無據,洵無可採。

㈣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陳玉員係於95年8 月5 日死亡,有本院10 0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足見共有人陳玉員係於95年2 月21日系爭信函通知之後才死亡。又依上列買賣移轉登記資料所示,被上訴人並非以鄭心匏為買賣相對人,被上訴人係取得鄭心匏之繼承人(即鄭助、鄭雅禎、鄭文、王鄭阿粉、鄭肇福、陳鄭素、林鄭金蓮)之同意,於其受領價金後,始由繼承人等配合辦理過戶事宜。另關於陳林幼部分,被上訴人雖未取得其同意出售,惟系爭土地5 筆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均顯已逾三分之二(即

0.666 7 ),故不必計算人數;陳林幼雖不同意出賣系爭土地,惟部分共有人陳明曲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對於未同意之共有人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亦即該買賣契約對不同意之共有人亦生效力;且同意處分之共有人陳明曲等縱未踐行土地法第34-1條第2 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之義務,僅生應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處分共有土地之效力,並無影響。是上訴人主張共有人之鄭心匏於94年2 月20日亡、陳林幼於93年2 月10日亡。該二人既均已於95年1 月22日前死亡。依民法第6 條規定,已無權利能力,如何能於95年1 月22日將面積2286.29 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上訴人等語,亦屬無據,殊無可採。

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合法提存上訴人之價金等情,經原審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62號卷宗查明屬實,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查上訴人既為出賣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買賣償金未合法提存,並不影響該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之效力,僅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得以請求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之問題,仍不影響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之效力。

㈥基上,本件上訴人為系爭土地5 筆之共有人之一,其與其他出賣系爭土地5 筆之共有人與被上訴人成立買賣契約並據以移轉所有權者,均為系爭土地5 筆之所有權全部,且未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該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均合法有效。上訴人主張系爭信函於法不合,自始無效,又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對上訴人之提存不合法,被上訴人違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等語,核屬無據,殊無可採。

五、從而,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民法第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5 筆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均屬無據,不應准許。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合計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君緯      │1/8                 │0.125               │
 ├──────┼──────────┼──────────┤
 │林炳煌      │1/56                │0.00000000000       │
 ├──────┼──────────┼──────────┤
 │陳傳旺      │1/8                 │0.125               │
 ├──────┼──────────┼──────────┤
 │陳應祥      │1/56                │0.00000000000       │
 ├──────┼──────────┼──────────┤
 │陳朝宗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南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絨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歆怡      │2/56                │0.00000000000       │
 ├──────┼──────────┼──────────┤
 │陳臣通      │1/88                │0.00000000000       │
 ├──────┼──────────┼──────────┤
 │陳福助      │1/88                │0.00000000000       │
 ├──────┼──────────┼──────────┤
 │呂草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富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文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達      │1/88                │0.00000000000       │
 ├──────┼──────────┼──────────┤
 │陳子欽      │1/88                │0.00000000000       │
 ├──────┼──────────┼──────────┤
 │陳啟鴻      │1/88                │0.00000000000       │
 ├──────┼──────────┼──────────┤
 │陳金環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秋香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秀麗      │1/88                │0.00000000000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    28人                          │總計 0.000000000000 │
 └─────────────────┴──────────┘
110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合計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君鑄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林月鳳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武龍      │1/56                │0.00000000000       │
 ├──────┼──────────┼──────────┤
 │黃陳秀蘭    │1/56                │0.00000000000       │
 ├──────┼──────────┼──────────┤
 │林陳秀美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玉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煌      │1/56                │0.00000000000       │
 ├──────┼──────────┼──────────┤
 │陳應祥      │1/56                │0.00000000000       │
 ├──────┼──────────┼──────────┤
 │陳朝宗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南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絨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歆怡      │2/56                │0.00000000000       │
 ├──────┼──────────┼──────────┤
 │蔡英敏      │1/224               │0.00000000000       │
 ├──────┼──────────┼──────────┤
 │葉欣怡      │1/224               │0.00000000000       │
 ├──────┼──────────┼──────────┤
 │蔡麗雪      │1/224               │0.00000000000       │
 ├──────┼──────────┼──────────┤
 │蔡欣蓉      │1/224               │0.00000000000       │
 ├──────┼──────────┼──────────┤
 │李季薇      │1/56                │0.00000000000       │
 ├──────┼──────────┼──────────┤
 │陳臣通      │1/88                │0.00000000000       │
 ├──────┼──────────┼──────────┤
 │陳福助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富      │1/88                │0.00000000000       │
 ├──────┼──────────┼──────────┤
 │呂草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文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達      │1/88                │0.00000000000       │
 ├──────┼──────────┼──────────┤
 │陳子欽      │1/88                │0.00000000000       │
 ├──────┼──────────┼──────────┤
 │陳啟鴻      │1/88                │0.00000000000       │
 ├──────┼──────────┼──────────┤
 │陳金環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秋香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秀麗      │1/88                │0.00000000000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        37人                      │總計0.00000000000   │
 └─────────────────┴──────────┘
93-1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40/2221             │0.01800             │
 ├──────┼──────────┼──────────┤
 │陳七星      │40/2221             │0.01800             │
 ├──────┼──────────┼──────────┤
 │陳君鑄      │40/2221             │0.01800             │
 ├──────┼──────────┼──────────┤
 │陳明曲      │40/2221             │0.01800             │
 ├──────┼──────────┼──────────┤
 │陳君房      │367/6663            │0.05508             │
 ├──────┼──────────┼──────────┤
 │陳君池      │367/19989           │0.01836             │
 ├──────┼──────────┼──────────┤
 │陳松彥      │367/19989           │0.01836             │
 ├──────┼──────────┼──────────┤
 │陳君雨      │367/19989           │0.01836             │
 ├──────┼──────────┼──────────┤
 │鄭火        │183/8884            │0.02059             │
 ├──────┼──────────┼──────────┤
 │鄭禮        │183/8884            │0.02059             │
 ├──────┼──────────┼──────────┤
 │鄭信輝      │183/8884            │0.02059             │
 ├──────┼──────────┼──────────┤
 │鄭彩雲      │183/8884            │0.02059             │
 ├──────┼──────────┼──────────┤
 │鄭碧        │1281/93282          │0.01373             │
 ├──────┼──────────┼──────────┤
 │鄭進        │1281/93282          │0.01373             │
 ├──────┼──────────┼──────────┤
 │鄭振通      │1281/93282          │0.01373             │
 ├──────┼──────────┼──────────┤
 │許鄭幼      │1281/93282          │0.01373             │
 ├──────┼──────────┼──────────┤
 │鄭承玫      │1281/93282          │0.01373             │
 ├──────┼──────────┼──────────┤
 │鄭嘉將      │427/155470          │0.00274             │
 ├──────┼──────────┼──────────┤
 │鄭嘉仁      │427/155470          │0.00274             │
 ├──────┼──────────┼──────────┤
 │鄭嘉郎      │427/155470          │0.00274             │
 ├──────┼──────────┼──────────┤
 │鄭美婉      │427/155470          │0.00274             │
 ├──────┼──────────┼──────────┤
 │鄭美秀      │427/155470          │0.00274             │
 ├──────┼──────────┼──────────┤
 │陳再興      │668/17768           │0.03759             │
 ├──────┼──────────┼──────────┤
 │陳居山      │668/17768           │0.03759             │
 ├──────┼──────────┼──────────┤
 │陳添旺      │668/17768           │0.03759             │
 ├──────┼──────────┼──────────┤
 │陳美鳳      │668/17768           │0.03759             │
 ├──────┼──────────┼──────────┤
 │陳大福      │668/17768           │0.03759             │
 ├──────┼──────────┼──────────┤
 │陳榮洽      │668/17768           │0.03759             │
 ├──────┼──────────┼──────────┤
 │陳立威      │668/53304           │0.01253             │
 ├──────┼──────────┼──────────┤
 │陳立柏      │668/53304           │0.01253             │
 ├──────┼──────────┼──────────┤
 │葉郁英      │668/53304           │0.01253             │
 ├──────┼──────────┼──────────┤
 │陳君恩      │50/6663             │0.00750             │
 ├──────┼──────────┼──────────┤
 │陳財利      │50/6663             │0.00750             │
 ├──────┼──────────┼──────────┤
 │曾陳惠      │200/39978           │0.00500             │
 ├──────┼──────────┼──────────┤
 │陳豊助      │300/39978           │0.00750             │
 ├──────┼──────────┼──────────┤
 │陳美足      │200/39978           │0.00500             │
 ├──────┼──────────┼──────────┤
 │陳圓        │200/39978           │0.00500             │
 ├──────┼──────────┼──────────┤
 │陳君進      │100/6663            │0.01500             │
 ├──────┼──────────┼──────────┤
 │陳文雄      │100/6663            │0.01500             │
 ├──────┼──────────┼──────────┤
 │蔡英敏      │10/15547            │0.00064             │
 ├──────┼──────────┼──────────┤
 │蔡欣怡      │10/15547            │0.00064             │
 ├──────┼──────────┼──────────┤
 │蔡麗雪      │10/15547            │0.00064             │
 ├──────┼──────────┼──────────┤
 │蔡欣蓉      │10/15547            │0.00064             │
 ├──────┼──────────┼──────────┤
 │李季薇      │40/15547            │0.00257             │
 ├──────┼──────────┼──────────┤
 │簡琬容      │60/15547            │0.00385             │
 ├──────┼──────────┼──────────┤
 │鄭助        │60/19989            │0.00300             │
 ├──────┼──────────┼──────────┤
 │鄭雅禛      │60/19989            │0.00300             │
 ├──────┼──────────┼──────────┤
 │鄭文        │180/19989           │0.00900             │
 ├──────┼──────────┼──────────┤
 │王鄭阿粉    │60/19989            │0.00300             │
 ├──────┼──────────┼──────────┤
 │鄭肇福      │60/19989            │0.00300             │
 ├──────┼──────────┼──────────┤
 │陳鄭素      │60/19989            │0.00300             │
 ├──────┼──────────┼──────────┤
 │林鄭金蓮    │60/19989            │0.00300             │
 ├──────┼──────────┼──────────┤
 │鄭清田      │420/217658          │0.00192             │
 ├──────┼──────────┼──────────┤
 │鄭勇        │420/217658          │0.00192             │
 ├──────┼──────────┼──────────┤
 │鄭德勝      │480/217658          │0.00220             │
 ├──────┼──────────┼──────────┤
 │鄭忠晴      │420/217658          │0.00192             │
 ├──────┼──────────┼──────────┤
 │鄭明順      │420/217658          │0.00192             │
 ├──────┼──────────┼──────────┤
 │鄭月女      │420/217658          │0.00192             │
 ├──────┼──────────┼──────────┤
 │鄭麗香      │480/217658          │0.00220             │
 ├──────┼──────────┼──────────┤
 │鄭美月      │480/217658          │0.00220             │
 ├──────┼──────────┼──────────┤
 │鄭菜燕      │480/217658          │0.00220             │
 ├──────┼──────────┼──────────┤
 │蔡鄭月新    │480/217658          │0.00220             │
 ├──────┼──────────┼──────────┤
 │陳鄭麗霜    │480/217658          │0.00220             │
 ├──────┼──────────┼──────────┤
 │王榮賓      │420/217658          │0.00192             │
 ├──────┼──────────┼──────────┤
 │王韋茜      │30/217658           │0.00013             │
 ├──────┼──────────┼──────────┤
 │王珞璇      │30/217658           │0.00013             │
 ├──────┼──────────┼──────────┤
 │鄭富業      │210/217658          │0.00096             │
 ├──────┼──────────┼──────────┤
 │鄭堯聰      │210/217658          │0.00096             │
 ├──────┼──────────┼──────────┤
 │陳哖        │8/2221              │0.00360             │
 ├──────┼──────────┼──────────┤
 │陳營華      │40/2221             │0.01800             │
 ├──────┼──────────┼──────────┤
 │陳聯成      │40/11105            │0.00360             │
 ├──────┼──────────┼──────────┤
 │陳秋霞      │40/11105            │0.00360             │
 ├──────┼──────────┼──────────┤
 │陳聯棟      │40/11105            │0.00360             │
 ├──────┼──────────┼──────────┤
 │陳鑫懋      │40/11105            │0.00360             │
 ├──────┼──────────┼──────────┤
 │陳怡瑋      │40/22210            │0.00180             │
 ├──────┼──────────┼──────────┤
 │林炳煌      │40/15547            │0.00257             │
 ├──────┼──────────┼──────────┤
 │陳應祥      │40/15547            │0.00257             │
 ├──────┼──────────┼──────────┤
 │陳朝宗      │40/15547            │0.00257             │
 ├──────┼──────────┼──────────┤
 │林炳南      │40/15547            │0.00257             │
 ├──────┼──────────┼──────────┤
 │陳秀絨      │40/15547            │0.00257             │
 ├──────┼──────────┼──────────┤
 │陳歆怡      │80/15547            │0.00514             │
 ├──────┼──────────┼──────────┤
 │鄭三        │60/15547            │0.00385             │
 ├──────┼──────────┼──────────┤
 │鄭秀吉      │60/15547            │0.00385             │
 ├──────┼──────────┼──────────┤
 │鄭信忠      │60/15547            │0.00385             │
 ├──────┼──────────┼──────────┤
 │鄭明和      │60/15547            │0.00385             │
 ├──────┼──────────┼──────────┤
 │鄭國雄      │60/15547            │0.00385             │
 ├──────┼──────────┼──────────┤
 │鄭楓        │60/15547            │0.00385             │
 ├──────┼──────────┼──────────┤
 │陳石定      │300/39978           │0.00750             │
 ├──────┼──────────┼──────────┤
 │人數:88人  │                    │合計:0.84297       │
 │            │                    │                    │
 └──────┴──────────┴──────────┘
123-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君鑄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武龍      │1/56                │0.01785             │
 ├──────┼──────────┼──────────┤
 │陳林月鳳    │1/56                │0.01785             │
 ├──────┼──────────┼──────────┤
 │黃陳秀蘭    │1/56                │0.01785             │
 ├──────┼──────────┼──────────┤
 │林陳秀美    │1/56                │0.01785             │
 ├──────┼──────────┼──────────┤
 │陳秀玉      │1/56                │0.01785             │
 ├──────┼──────────┼──────────┤
 │林炳煌      │1/56                │0.01785             │
 ├──────┼──────────┼──────────┤
 │陳應祥      │1/56                │0.01785             │
 ├──────┼──────────┼──────────┤
 │陳朝宗      │1/56                │0.01785             │
 ├──────┼──────────┼──────────┤
 │林炳南      │1/56                │0.01785             │
 ├──────┼──────────┼──────────┤
 │陳秀絨      │1/56                │0.01785             │
 ├──────┼──────────┼──────────┤
 │陳歆怡      │2/56                │0.03571             │
 ├──────┼──────────┼──────────┤
 │蔡英敏      │1/224               │0.00446             │
 ├──────┼──────────┼──────────┤
 │蔡欣怡      │1/224               │0.00446             │
 ├──────┼──────────┼──────────┤
 │蔡麗雪      │1/224               │0.00446             │
 ├──────┼──────────┼──────────┤
 │蔡欣蓉      │1/224               │0.00446             │
 ├──────┼──────────┼──────────┤
 │李季薇      │1/56                │0.0178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陳臣通      │1/88                │0.01136             │
 ├──────┼──────────┼──────────┤
 │陳福助      │1/88                │0.01136             │
 ├──────┼──────────┼──────────┤
 │陳臣富      │1/88                │0.01136             │
 ├──────┼──────────┼──────────┤
 │呂草        │1/88                │0.01136             │
 ├──────┼──────────┼──────────┤
 │陳臣達      │1/88                │0.01136             │
 ├──────┼──────────┼──────────┤
 │陳臣文      │1/88                │0.01136             │
 ├──────┼──────────┼──────────┤
 │陳子欽      │1/88                │0.01136             │
 ├──────┼──────────┼──────────┤
 │陳啟鴻      │1/88                │0.01136             │
 ├──────┼──────────┼──────────┤
 │陳金環      │1/88                │0.01136             │
 ├──────┼──────────┼──────────┤
 │陳秋香      │1/88                │0.01136             │
 ├──────┼──────────┼──────────┤
 │陳秀麗      │1/88                │0.01136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人數:37人  │                    │合計:0.99986       │
 │            │                    │                    │
 └──────┴──────────┴──────────┘
111-1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君瑋      │1/8                 │0.125               │
 ├──────┼──────────┼──────────┤
 │林炳煌      │1/56                │0.01785             │
 ├──────┼──────────┼──────────┤
 │陳傳旺      │1/8                 │0.01785             │
 ├──────┼──────────┼──────────┤
 │陳應祥      │1/56                │0.01785             │
 ├──────┼──────────┼──────────┤
 │陳朝宗      │1/56                │0.01785             │
 ├──────┼──────────┼──────────┤
 │林炳南      │1/56                │0.01785             │
 ├──────┼──────────┼──────────┤
 │陳秀絨      │1/56                │0.01785             │
 ├──────┼──────────┼──────────┤
 │陳歆怡      │2/56                │0.01785             │
 ├──────┼──────────┼──────────┤
 │陳臣通      │1/88                │0.01785             │
 ├──────┼──────────┼──────────┤
 │陳福助      │1/88                │0.01785             │
 ├──────┼──────────┼──────────┤
 │陳臣富      │1/88                │0.01785             │
 ├──────┼──────────┼──────────┤
 │呂草        │1/88                │0.03571             │
 ├──────┼──────────┼──────────┤
 │陳臣達      │1/88                │0.00446             │
 ├──────┼──────────┼──────────┤
 │陳臣文      │1/88                │0.00446             │
 ├──────┼──────────┼──────────┤
 │陳子欽      │1/88                │0.00446             │
 ├──────┼──────────┼──────────┤
 │陳啟鴻      │1/88                │0.00446             │
 ├──────┼──────────┼──────────┤
 │陳金環      │1/88                │0.01785             │
 ├──────┼──────────┼──────────┤
 │陳秋香      │1/88                │0.0125              │
 ├──────┼──────────┼──────────┤
 │陳秀麗      │1/88                │0.0125              │
 ├──────┼──────────┼──────────┤
 │陳聯成      │1/40                │0.01136             │
 ├──────┼──────────┼──────────┤
 │陳秋霞      │1/40                │0.01136             │
 ├──────┼──────────┼──────────┤
 │陳聯棟      │1/40                │0.01136             │
 ├──────┼──────────┼──────────┤
 │陳鑫懋      │1/40                │0.01136             │
 ├──────┼──────────┼──────────┤
 │陳怡瑋      │1/80                │0.01136             │
 ├──────┼──────────┼──────────┤
 │陳怡琦      │1/80                │0.01136             │
 ├──────┼──────────┼──────────┤
 │人數:28人  │                    │合計:0.84306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