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712號
- 原告
- 陳福助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被告
- 張聰波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簡字第 712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7 月29日
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111-2 、110 、111-1 、123-2 、93-12 等5 筆地號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陳明曲等所共有,原告之權利範圍如下:93-12地號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圍1/88;111-1 地號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1-2 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0 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間以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之95年2 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71存證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 之規定買受上開土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95年2 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71 存證信函 之誤謬如下:
1、該「第71號函」係僅由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陳明曲單獨一人委任林雅嫻代理於95年2 月21日所寄發之『優先承買』通知。惟查;為共有人之鄭心匏於94年2 月20日亡、陳林幼於93年2 月10日亡。該二人既均已於95年1 月22日前死亡。依民法第6 條規定,已無權利能力,如何能於95年1 月22日將面積2286.29 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告,且於95年2 月21日親為寄發或授權委任他人代理寄發「第71號函」通知之行為。足證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不合,且違反民法第6 條規定,無權利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更不具備將應有部分的買賣契約補正而變成共有物買賣之異動要件。且與原告無涉,亦不生任何效力。
2、按該「第71號函」其出賣面積為2286.29 坪農地1 筆,於95 年1月22日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 萬元及僑福房屋仲介服務費+地上物農作物補償每坪1259元為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張聰波。依95年1 月22日他共有人所出賣之範圍乃是分別賣售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而非買賣共有物全部。且所出賣之範圍面積與「第71號函」所稱2286.29 坪不符。亦不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及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更非全部。並查;陳松彥、陳信輝其土地買賣價金亦與該通知所作價出賣之金額每坪3 萬元嚴重不符。由此可證;該『第71號函』與法不合,自始無效。
3、足證,該『三峽中山郵局第71號存證信函』係僅由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他共有人陳明曲單獨一人於95年2 月21日委任第三人林雅嫻所代理寄發之優先承買通知。該「第71 號函」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不符。亦違反民法第6 條規定,無權利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故系爭契約自始不生任何效力。
(三)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提存不合法:鈞院提存所100 年1 月26日(100) 取字第173.174 號函,已明確記載因提存不合法,業於97年3 月3 日命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在案。雖經提存人聲明異議,亦經鈞院100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駁回在案。
(四)被告違法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鈞院已於97年3 月3 日命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被告仍違法辦理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之五筆土地:97年7月9日 移轉111-1 、123-2 及93-2地號等三筆土地。99年10月4日 移轉110 及111-2 地號等二筆土地。
(五)綜上、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95年2 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71存證信函於法不合,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提存不合法,被告違法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自始無效。可證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1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123-2 地號面積91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1-1 地號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1-2 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0 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
2、⑴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6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⑵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91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⑶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 月9 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7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 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8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⑷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⑸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 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3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確實依土地法 34 條之 1 規定買受系爭六筆土地。
⑴被告張聰波實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1規定,辦理共有物之買賣,一次買受系爭六筆土地,地號 110、111-1、111-2 、112、123-2 五筆土地部分,同意出售所有權持分占 42/56 (逾 2/3),符合土地法 34 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另 93-12 地號土地,因共有人眾多,加上部分共有人持分小,買賣價金金額僅區區數萬元,雖有同意出售持分土地,確實無逐一簽妥買賣契約書面,惟買賣契約非要式契約,未簽妥書面買賣契約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況有共有人於辦理過戶前死亡,故被告係以其繼承人為買賣相對人,洽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並將買賣價金通知繼承人領取,由繼承人收取價金並提供繼承人等之印鑑證明,始得辦理過戶,故依過戶當時已領取價金且蓋用印鑑章同意出售之人數亦高達總持分 0.8919,亦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一規定。
⑵另原告所指述,共有人鄭心匏於 94 年 2 月 20 日死亡,如何將共有土地出賣? 惟被告並非以鄭心匏為買賣相對人,被告係取得鄭心匏之繼承人 (即鄭助、鄭雅禎、鄭文、王鄭阿粉、鄭肇福、陳鄭素、林鄭金蓮 )之同意,於其受領價金後,始由繼承人等配合辦理過戶事宜。另關於陳林幼部分,被告本即未取得其同意出售,故其買賣價金係提存於法院,故原告之指摘實有所誤謬。
(二)再者,參酌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877 號判決理由記載「... 至訴外人李子敬對上訴人提存之價金如有不足,上訴人僅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訴外人李子敬負連帶清償責任,尚不得執此拒絕將上開房屋返還予被上訴人。... 」,由此可知,提存之合法於否,不能成為原告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甚或辦理移轉土地所有權無效之理由。原告所稱其買賣價金之提存不合法而主張上列土地移轉自始無效,實有所誤。
(三)綜上所陳,原告之所指摘之事由皆未明查,即認定被告之買賣未符合土地法 34 條之 1 規定,實有未當,故起訴顯無理由,被告系爭六筆土地之買賣符合土地法 34 條之1。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若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於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111-2、110、111-1、123-
2、93-12等5筆地號土地,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間以土地共有人陳明曲等人所發之95年2月21日新北市三峽郵局71存證信函,依土地法34條之1之規定買受上開土地,並已於97年7月9日移轉111-1、123-2及93-2地號等三筆土地。99年10月4日移轉110及111-2地號等二筆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該『第71號函』於法不合,自始無效。又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對原告之提存不合法。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關於上開堯之應有部份之買賣不存在,並塗銷移轉登記云云,被告到庭則以前詞置辯。並提出陳君緯買賣契約書乙份、陳傳旺買賣契約書乙份、陳七星買賣契約書乙份、陳明曲買賣契約書乙份、陳明子買賣契約書乙份、陳君鑄買賣契約書乙份、林炳煌等六人買賣契約書乙份、李季薇買賣契約書乙份、陳林月鳳等九人買賣契約書乙份、桃子腳段93-12 地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乙份、最高法院97 年台上字第877號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之判斷:
1、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依職權調系爭新北市樹林區桃子腳段111-2、110、111-1、123-2、93-12等5筆地號土地之被告與出賣之共有人間之買賣移轉登記資料,經查:本件第111-2、110、93-12、123-2、111-1地號土地為出賣即轉讓全部所有權,並非就共有人各該土地應有部份之買賣,且出賣人之應有部分合計分別為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84297、0.99986、0.84306(各該出賣土地共有人及持分計算如附表所示),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份均顯已逾三分之二,故自不需計算人數;又原告亦為上開土地之出賣共有人之一,有該買賣移轉登記資料在卷可稽。
2、再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為之處分行為,為處分之共有人,對自己之應有部分係處分自己之權利,其得一併處分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乃源於法律所賦與之代理權,其性質係代理他共有人為處分行為。即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同意就共有之土地、建築物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者,對於不同意者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吳登福等人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所為之買賣契約,對上訴人而言,乃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即該買賣契約,對上訴人亦生效力,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上訴人即負有交付系爭建物之義務(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76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參照上開裁判意旨可知,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同意就共有之土地買賣者,對於未同意者而言,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性質。即該買賣契約對不同意者亦生效力。
3、次按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土地法第3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雖有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未同意之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規定,但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縱未踐行此項通知義務,僅生應負賠償責任之問題,對於處分共有土地之效力,尚無影響(86年台上字第420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雖主張被告及其他共有人未以書面合法通知其他共有人,又該「第71號函」其出賣面積為2286.29坪農地1筆,於95年1月22日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僑福房屋仲介服務費+地上物農作物補償每坪1259元為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張聰波。依95年1月22日他共有人所出賣之範圍乃是分別賣售各出賣人之應有部分,而非買賣共有物全部。且所出賣之範圍面積與「第71號函」所稱2286.29坪不符。亦不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及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更非全部。並查;陳松彥、陳信輝其土地買賣價金亦與該通知所作價出賣之金額每坪3萬元嚴重不符。由此可證;該『第71號函』與法不合,自始無效,是該買賣應屬無效云云。然參照前開說明,縱使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未以書面通知原告,亦不影響系爭買賣之效力,而僅生損害賠償之責任而已。
4、原告主張:共有人之鄭心匏於94年2月20日亡、陳林幼於93年2月10日亡。該二人既均已於95年1月22日前死亡。依民法第6條規定,已無權利能力,如何能於95年1月22日將面積
2286.29共有土地處分出賣於被告云云。被告則以:惟被告並非以鄭心匏為買賣相對人,被告係取得鄭心匏之繼承人(即鄭助、鄭雅禎、鄭文、王鄭阿粉、鄭肇福、陳鄭素、林鄭金蓮)之同意,於其受領價金後,始由繼承人等配合辦理過戶事宜。另關於陳林幼部分,被告本即未取得其同意出售,故其買賣價金係提存於法院,故原告之指摘實有所誤謬等語為辯。被告所辯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上開買賣移轉登記資料相符,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5、原告主張被告未合法提存原告之價金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聲字第62號卷查核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勘信為真。惟,被告為出賣土地之共有人之一,縱被告對於原告之買賣償金未合法提存,並不影響該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之效力,僅生原告對被告得以請求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之問題,仍不影響系爭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之物權效力。
6、綜上,本件原告為系爭5筆土地共有人之一與其他出賣系爭5筆土地之共有人與被告成立並移轉者為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全部,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合法有效。原告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31;123-2地號面積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1-1地號面積8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1-2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110 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
2.⑴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月9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244 31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⑵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月9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⑶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7年7月9日以97年樹資字第14337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7年7月11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8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⑷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5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⑸被告應將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月26日以99年樹資字第175560號收件,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9年10月4日登記完畢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案之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合計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君緯 │1/8 │0.125 │ ├──────┼──────────┼──────────┤ │林炳煌 │1/56 │0.00000000000 │ ├──────┼──────────┼──────────┤ │陳傳旺 │1/8 │0.125 │ ├──────┼──────────┼──────────┤ │陳應祥 │1/56 │0.00000000000 │ ├──────┼──────────┼──────────┤ │陳朝宗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南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絨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歆怡 │2/56 │0.00000000000 │ ├──────┼──────────┼──────────┤ │陳臣通 │1/88 │0.00000000000 │ ├──────┼──────────┼──────────┤ │陳福助 │1/88 │0.00000000000 │ ├──────┼──────────┼──────────┤ │呂草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富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文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達 │1/88 │0.00000000000 │ ├──────┼──────────┼──────────┤ │陳子欽 │1/88 │0.00000000000 │ ├──────┼──────────┼──────────┤ │陳啟鴻 │1/88 │0.00000000000 │ ├──────┼──────────┼──────────┤ │陳金環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秋香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秀麗 │1/88 │0.00000000000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 28人 │總計 0.000000000000 │ └─────────────────┴──────────┘ 110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合計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君鑄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林月鳳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武龍 │1/56 │0.00000000000 │ ├──────┼──────────┼──────────┤ │黃陳秀蘭 │1/56 │0.00000000000 │ ├──────┼──────────┼──────────┤ │林陳秀美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玉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煌 │1/56 │0.00000000000 │ ├──────┼──────────┼──────────┤ │陳應祥 │1/56 │0.00000000000 │ ├──────┼──────────┼──────────┤ │陳朝宗 │1/56 │0.00000000000 │ ├──────┼──────────┼──────────┤ │林炳南 │1/56 │0.00000000000 │ ├──────┼──────────┼──────────┤ │陳秀絨 │1/56 │0.00000000000 │ ├──────┼──────────┼──────────┤ │陳歆怡 │2/56 │0.00000000000 │ ├──────┼──────────┼──────────┤ │蔡英敏 │1/224 │0.00000000000 │ ├──────┼──────────┼──────────┤ │葉欣怡 │1/224 │0.00000000000 │ ├──────┼──────────┼──────────┤ │蔡麗雪 │1/224 │0.00000000000 │ ├──────┼──────────┼──────────┤ │蔡欣蓉 │1/224 │0.00000000000 │ ├──────┼──────────┼──────────┤ │李季薇 │1/56 │0.00000000000 │ ├──────┼──────────┼──────────┤ │陳臣通 │1/88 │0.00000000000 │ ├──────┼──────────┼──────────┤ │陳福助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富 │1/88 │0.00000000000 │ ├──────┼──────────┼──────────┤ │呂草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文 │1/88 │0.00000000000 │ ├──────┼──────────┼──────────┤ │陳臣達 │1/88 │0.00000000000 │ ├──────┼──────────┼──────────┤ │陳子欽 │1/88 │0.00000000000 │ ├──────┼──────────┼──────────┤ │陳啟鴻 │1/88 │0.00000000000 │ ├──────┼──────────┼──────────┤ │陳金環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秋香 │1/88 │0.00000000000 │ ├──────┼──────────┼──────────┤ │陳秀麗 │1/88 │0.00000000000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 37人 │總計0.00000000000 │ └─────────────────┴──────────┘ 93-1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40/2221 │0.01800 │ ├──────┼──────────┼──────────┤ │陳七星 │40/2221 │0.01800 │ ├──────┼──────────┼──────────┤ │陳君鑄 │40/2221 │0.01800 │ ├──────┼──────────┼──────────┤ │陳明曲 │40/2221 │0.01800 │ ├──────┼──────────┼──────────┤ │陳君房 │367/6663 │0.05508 │ ├──────┼──────────┼──────────┤ │陳君池 │367/19989 │0.01836 │ ├──────┼──────────┼──────────┤ │陳松彥 │367/19989 │0.01836 │ ├──────┼──────────┼──────────┤ │陳君雨 │367/19989 │0.01836 │ ├──────┼──────────┼──────────┤ │鄭火 │183/8884 │0.02059 │ ├──────┼──────────┼──────────┤ │鄭禮 │183/8884 │0.02059 │ ├──────┼──────────┼──────────┤ │鄭信輝 │183/8884 │0.02059 │ ├──────┼──────────┼──────────┤ │鄭彩雲 │183/8884 │0.02059 │ ├──────┼──────────┼──────────┤ │鄭碧 │1281/93282 │0.01373 │ ├──────┼──────────┼──────────┤ │鄭進 │1281/93282 │0.01373 │ ├──────┼──────────┼──────────┤ │鄭振通 │1281/93282 │0.01373 │ ├──────┼──────────┼──────────┤ │許鄭幼 │1281/93282 │0.01373 │ ├──────┼──────────┼──────────┤ │鄭承玫 │1281/93282 │0.01373 │ ├──────┼──────────┼──────────┤ │鄭嘉將 │427/155470 │0.00274 │ ├──────┼──────────┼──────────┤ │鄭嘉仁 │427/155470 │0.00274 │ ├──────┼──────────┼──────────┤ │鄭嘉郎 │427/155470 │0.00274 │ ├──────┼──────────┼──────────┤ │鄭美婉 │427/155470 │0.00274 │ ├──────┼──────────┼──────────┤ │鄭美秀 │427/155470 │0.00274 │ ├──────┼──────────┼──────────┤ │陳再興 │668/17768 │0.03759 │ ├──────┼──────────┼──────────┤ │陳居山 │668/17768 │0.03759 │ ├──────┼──────────┼──────────┤ │陳添旺 │668/17768 │0.03759 │ ├──────┼──────────┼──────────┤ │陳美鳳 │668/17768 │0.03759 │ ├──────┼──────────┼──────────┤ │陳大福 │668/17768 │0.03759 │ ├──────┼──────────┼──────────┤ │陳榮洽 │668/17768 │0.03759 │ ├──────┼──────────┼──────────┤ │陳立威 │668/53304 │0.01253 │ ├──────┼──────────┼──────────┤ │陳立柏 │668/53304 │0.01253 │ ├──────┼──────────┼──────────┤ │葉郁英 │668/53304 │0.01253 │ ├──────┼──────────┼──────────┤ │陳君恩 │50/6663 │0.00750 │ ├──────┼──────────┼──────────┤ │陳財利 │50/6663 │0.00750 │ ├──────┼──────────┼──────────┤ │曾陳惠 │200/39978 │0.00500 │ ├──────┼──────────┼──────────┤ │陳豊助 │300/39978 │0.00750 │ ├──────┼──────────┼──────────┤ │陳美足 │200/39978 │0.00500 │ ├──────┼──────────┼──────────┤ │陳圓 │200/39978 │0.00500 │ ├──────┼──────────┼──────────┤ │陳君進 │100/6663 │0.01500 │ ├──────┼──────────┼──────────┤ │陳文雄 │100/6663 │0.01500 │ ├──────┼──────────┼──────────┤ │蔡英敏 │10/15547 │0.00064 │ ├──────┼──────────┼──────────┤ │蔡欣怡 │10/15547 │0.00064 │ ├──────┼──────────┼──────────┤ │蔡麗雪 │10/15547 │0.00064 │ ├──────┼──────────┼──────────┤ │蔡欣蓉 │10/15547 │0.00064 │ ├──────┼──────────┼──────────┤ │李季薇 │40/15547 │0.00257 │ ├──────┼──────────┼──────────┤ │簡琬容 │60/15547 │0.00385 │ ├──────┼──────────┼──────────┤ │鄭助 │60/19989 │0.00300 │ ├──────┼──────────┼──────────┤ │鄭雅禛 │60/19989 │0.00300 │ ├──────┼──────────┼──────────┤ │鄭文 │180/19989 │0.00900 │ ├──────┼──────────┼──────────┤ │王鄭阿粉 │60/19989 │0.00300 │ ├──────┼──────────┼──────────┤ │鄭肇福 │60/19989 │0.00300 │ ├──────┼──────────┼──────────┤ │陳鄭素 │60/19989 │0.00300 │ ├──────┼──────────┼──────────┤ │林鄭金蓮 │60/19989 │0.00300 │ ├──────┼──────────┼──────────┤ │鄭清田 │420/217658 │0.00192 │ ├──────┼──────────┼──────────┤ │鄭勇 │420/217658 │0.00192 │ ├──────┼──────────┼──────────┤ │鄭德勝 │480/217658 │0.00220 │ ├──────┼──────────┼──────────┤ │鄭忠晴 │420/217658 │0.00192 │ ├──────┼──────────┼──────────┤ │鄭明順 │420/217658 │0.00192 │ ├──────┼──────────┼──────────┤ │鄭月女 │420/217658 │0.00192 │ ├──────┼──────────┼──────────┤ │鄭麗香 │480/217658 │0.00220 │ ├──────┼──────────┼──────────┤ │鄭美月 │480/217658 │0.00220 │ ├──────┼──────────┼──────────┤ │鄭菜燕 │480/217658 │0.00220 │ ├──────┼──────────┼──────────┤ │蔡鄭月新 │480/217658 │0.00220 │ ├──────┼──────────┼──────────┤ │陳鄭麗霜 │480/217658 │0.00220 │ ├──────┼──────────┼──────────┤ │王榮賓 │420/217658 │0.00192 │ ├──────┼──────────┼──────────┤ │王韋茜 │30/217658 │0.00013 │ ├──────┼──────────┼──────────┤ │王珞璇 │30/217658 │0.00013 │ ├──────┼──────────┼──────────┤ │鄭富業 │210/217658 │0.00096 │ ├──────┼──────────┼──────────┤ │鄭堯聰 │210/217658 │0.00096 │ ├──────┼──────────┼──────────┤ │陳哖 │8/2221 │0.00360 │ ├──────┼──────────┼──────────┤ │陳營華 │40/2221 │0.01800 │ ├──────┼──────────┼──────────┤ │陳聯成 │40/11105 │0.00360 │ ├──────┼──────────┼──────────┤ │陳秋霞 │40/11105 │0.00360 │ ├──────┼──────────┼──────────┤ │陳聯棟 │40/11105 │0.00360 │ ├──────┼──────────┼──────────┤ │陳鑫懋 │40/11105 │0.00360 │ ├──────┼──────────┼──────────┤ │陳怡瑋 │40/22210 │0.00180 │ ├──────┼──────────┼──────────┤ │林炳煌 │40/15547 │0.00257 │ ├──────┼──────────┼──────────┤ │陳應祥 │40/15547 │0.00257 │ ├──────┼──────────┼──────────┤ │陳朝宗 │40/15547 │0.00257 │ ├──────┼──────────┼──────────┤ │林炳南 │40/15547 │0.00257 │ ├──────┼──────────┼──────────┤ │陳秀絨 │40/15547 │0.00257 │ ├──────┼──────────┼──────────┤ │陳歆怡 │80/15547 │0.00514 │ ├──────┼──────────┼──────────┤ │鄭三 │60/15547 │0.00385 │ ├──────┼──────────┼──────────┤ │鄭秀吉 │60/15547 │0.00385 │ ├──────┼──────────┼──────────┤ │鄭信忠 │60/15547 │0.00385 │ ├──────┼──────────┼──────────┤ │鄭明和 │60/15547 │0.00385 │ ├──────┼──────────┼──────────┤ │鄭國雄 │60/15547 │0.00385 │ ├──────┼──────────┼──────────┤ │鄭楓 │60/15547 │0.00385 │ ├──────┼──────────┼──────────┤ │陳石定 │300/39978 │0.00750 │ ├──────┼──────────┼──────────┤ │人數:88人 │ │合計:0.84297 │ │ │ │ │ └──────┴──────────┴──────────┘ 123-2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君鑄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武龍 │1/56 │0.01785 │ ├──────┼──────────┼──────────┤ │陳林月鳳 │1/56 │0.01785 │ ├──────┼──────────┼──────────┤ │黃陳秀蘭 │1/56 │0.01785 │ ├──────┼──────────┼──────────┤ │林陳秀美 │1/56 │0.01785 │ ├──────┼──────────┼──────────┤ │陳秀玉 │1/56 │0.01785 │ ├──────┼──────────┼──────────┤ │林炳煌 │1/56 │0.01785 │ ├──────┼──────────┼──────────┤ │陳應祥 │1/56 │0.01785 │ ├──────┼──────────┼──────────┤ │陳朝宗 │1/56 │0.01785 │ ├──────┼──────────┼──────────┤ │林炳南 │1/56 │0.01785 │ ├──────┼──────────┼──────────┤ │陳秀絨 │1/56 │0.01785 │ ├──────┼──────────┼──────────┤ │陳歆怡 │2/56 │0.03571 │ ├──────┼──────────┼──────────┤ │蔡英敏 │1/224 │0.00446 │ ├──────┼──────────┼──────────┤ │蔡欣怡 │1/224 │0.00446 │ ├──────┼──────────┼──────────┤ │蔡麗雪 │1/224 │0.00446 │ ├──────┼──────────┼──────────┤ │蔡欣蓉 │1/224 │0.00446 │ ├──────┼──────────┼──────────┤ │李季薇 │1/56 │0.01785 │ ├──────┼──────────┼──────────┤ │陳怡瑋 │1/80 │0.0125 │ ├──────┼──────────┼──────────┤ │陳怡琦 │1/80 │0.0125 │ ├──────┼──────────┼──────────┤ │陳臣通 │1/88 │0.01136 │ ├──────┼──────────┼──────────┤ │陳福助 │1/88 │0.01136 │ ├──────┼──────────┼──────────┤ │陳臣富 │1/88 │0.01136 │ ├──────┼──────────┼──────────┤ │呂草 │1/88 │0.01136 │ ├──────┼──────────┼──────────┤ │陳臣達 │1/88 │0.01136 │ ├──────┼──────────┼──────────┤ │陳臣文 │1/88 │0.01136 │ ├──────┼──────────┼──────────┤ │陳子欽 │1/88 │0.01136 │ ├──────┼──────────┼──────────┤ │陳啟鴻 │1/88 │0.01136 │ ├──────┼──────────┼──────────┤ │陳金環 │1/88 │0.01136 │ ├──────┼──────────┼──────────┤ │陳秋香 │1/88 │0.01136 │ ├──────┼──────────┼──────────┤ │陳秀麗 │1/88 │0.01136 │ ├──────┼──────────┼──────────┤ │陳聯成 │1/40 │0.025 │ ├──────┼──────────┼──────────┤ │陳秋霞 │1/40 │0.025 │ ├──────┼──────────┼──────────┤ │陳聯棟 │1/40 │0.025 │ ├──────┼──────────┼──────────┤ │陳鑫懋 │1/40 │0.025 │ ├──────┼──────────┼──────────┤ │人數:37人 │ │合計:0.99986 │ │ │ │ │ └──────┴──────────┴──────────┘ 111-1地號: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換算小數點 │ ├──────┼──────────┼──────────┤ │陳明子 │1/8 │0.125 │ ├──────┼──────────┼──────────┤ │陳七星 │1/8 │0.125 │ ├──────┼──────────┼──────────┤ │陳明曲 │1/8 │0.125 │ ├──────┼──────────┼──────────┤ │陳君瑋 │1/8 │0.125 │ ├──────┼──────────┼──────────┤ │林炳煌 │1/56 │0.01785 │ ├──────┼──────────┼──────────┤ │陳傳旺 │1/8 │0.01785 │ ├──────┼──────────┼──────────┤ │陳應祥 │1/56 │0.01785 │ ├──────┼──────────┼──────────┤ │陳朝宗 │1/56 │0.01785 │ ├──────┼──────────┼──────────┤ │林炳南 │1/56 │0.01785 │ ├──────┼──────────┼──────────┤ │陳秀絨 │1/56 │0.01785 │ ├──────┼──────────┼──────────┤ │陳歆怡 │2/56 │0.01785 │ ├──────┼──────────┼──────────┤ │陳臣通 │1/88 │0.01785 │ ├──────┼──────────┼──────────┤ │陳福助 │1/88 │0.01785 │ ├──────┼──────────┼──────────┤ │陳臣富 │1/88 │0.01785 │ ├──────┼──────────┼──────────┤ │呂草 │1/88 │0.03571 │ ├──────┼──────────┼──────────┤ │陳臣達 │1/88 │0.00446 │ ├──────┼──────────┼──────────┤ │陳臣文 │1/88 │0.00446 │ ├──────┼──────────┼──────────┤ │陳子欽 │1/88 │0.00446 │ ├──────┼──────────┼──────────┤ │陳啟鴻 │1/88 │0.00446 │ ├──────┼──────────┼──────────┤ │陳金環 │1/88 │0.01785 │ ├──────┼──────────┼──────────┤ │陳秋香 │1/88 │0.0125 │ ├──────┼──────────┼──────────┤ │陳秀麗 │1/88 │0.0125 │ ├──────┼──────────┼──────────┤ │陳聯成 │1/40 │0.01136 │ ├──────┼──────────┼──────────┤ │陳秋霞 │1/40 │0.01136 │ ├──────┼──────────┼──────────┤ │陳聯棟 │1/40 │0.01136 │ ├──────┼──────────┼──────────┤ │陳鑫懋 │1/40 │0.01136 │ ├──────┼──────────┼──────────┤ │陳怡瑋 │1/80 │0.01136 │ ├──────┼──────────┼──────────┤ │陳怡琦 │1/80 │0.01136 │ ├──────┼──────────┼──────────┤ │人數:28人 │ │合計:0.8430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