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原告
欣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喜
相對人即被告
華森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後,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四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