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陸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