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
- 原告
- 黃亞源
- 被告
- 詹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