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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1號

返還贈與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告
游馬秋分
被告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1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贈與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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