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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

請求閱覽資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告
許錦榮
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林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資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峻岳,嗣於本院審理期間,改選變更為林國隆,有被告之陳報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 頁),被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8頁),並提出前揭陳報資料,由本院交予原告收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因停車位使用問題,與被告涉訟中。原告為維護個人權益及整頓社區,要求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詎被告無法律上理由,竟予拒絕。依據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社區規約第3 條第12項、第6 條第4 項之規定,如附表所示文件應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一部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要求閱覽、影印之文件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票結果及管理委員會之出席人員簽到表,另一種則是101 年10月22日管理委員會之公告提及的意見調查表。就前者而言,被告找得到的,都已提供原告閱覽、影印,找不到的,也沒辦法;就後者而論,因意見調查表上載有社區住戶之人名、車位號碼、意見,為免原告對社區住戶提起訴訟,造成他人困擾,礙難提供原告閱覽、影印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9頁):

(一)原告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

(二)如附表所示文件,於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開會、管理委員會開會或公告之際,確係存在。

四、本院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亦為同法第34條所明定,由此可知,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紀錄,除應記載開會經過、決議事項外,出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等文件,應併同留存備查。準此,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選舉管理委員之開票結果,應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內容;如附表編號3 至21所示管理委員會之出席人員簽到表,基於相同理解,亦應屬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一部分。至如附表編號22所示管理委員會之公告提及的意見調查表,對照卷附公告所載:「本案議題結果將造成案冊,列入本屆管理委員會檔案存查」,暨意見調查表所載:「本案經調查成案即列入管委會執行依據及檔案存查」(見本院卷第4 頁),被告當係以填寫意見調查表之方式,使區分所有權人表決特定議案,並以之作為被告執行依據,解釋上,同應包括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範疇內。原告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社區住戶之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9頁),其依首揭規定,請求閱覽、影印如附表所示文件,於法有據。

(二)被告對於原告請求閱覽、影印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文件部分,雖辯稱:其找得到的,都已提供原告閱覽、影印,找不到的,也沒辦法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衡酌如附表所示文件,於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開會、管理委員會開會或公告之際,確係存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9頁),原告既表示各該文件存放年限為15年(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而各該會議之開會及公告之時間距今均未逾該保存期限,如附表所示文件自無任意滅失之理。本院於102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即要求被告針對原告所指文件,整理所稱已提供被告閱覽、影印之文件及已滅失之文件各為何(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再次要求被告整理此等資料(見本院卷第93頁),被告均未置理,就其上開辯解,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信為真。被告對於原告請求閱覽、影印如附表編號22所示文件部分,另辯稱:因意見調查表上載有社區住戶之人名、車位號碼、意見,為免原告對社區住戶提起訴訟,造成他人困擾,礙難提供原告閱覽、影印等語,固非無據,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被告不得僅因意見調查表上列有社區住戶之人名、車位號碼、意見,即拒絕提供閱覽、影印,況且,原告因閱覽、影印如附表所示文件取得之個人資料,利用上非無限制,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倘因此對相關社區住戶造成不法侵害,法律上非無相對應之保護方法,被告以此為由,拒絕原告閱覽、影印,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係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而如附表所示文件,均屬該規定所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範疇,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於法有據;被告所辯部分文件已提供原告閱覽、影印,部分文件找不到,部分文件記載社區住戶之人名、車位號碼、意見,礙難提供云云,則俱無理由。從而,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件              名              稱│
├──┼─────────────────────────┤
│ 1  │98年9 月6 日第11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中,選舉管理│
│    │委員之開票結果                                    │
├──┼─────────────────────────┤
│ 2  │99年10月3 日第1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中,選舉管理│
│    │委員之開票結果                                    │
├──┼─────────────────────────┤
│ 3  │94年8 月10日第7 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4  │94年12月23日第7 屆第4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5  │95年2 月17日第7 屆第5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6  │95年6 月23日第8 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7  │95年11月9 日第8 屆第5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8  │96年5 月17日第8 屆第8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9  │97年10月9 日第10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10 │97年11月25日第10屆第2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11 │98年3 月3 日第10屆第4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12 │98年4 月28日第10屆第5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13 │98年12月8 日第11屆第2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人│
│    │員簽到表                                          │
├──┼─────────────────────────┤
│ 14 │100 年1 月26日第12屆第2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15 │100 年3 月17日第12屆第3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16 │101 年2 月29日第13屆第4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17 │101 年7 月4 日第14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18 │101 年9 月5 日第14屆第2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19 │101 年12月19日第14屆第3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20 │102 年3 月20日第14屆第4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21 │102 年7 月3 日第15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出席│
│    │人員簽到表                                        │
├──┼─────────────────────────┤
│ 22 │被告於101 年10月22日公告所提及「列入本屆管理委員會│
│    │檔案存查」之74份意見調查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閱覽資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