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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訴人
王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寶雲、呂羿嫻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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