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 上訴人
- 王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寶雲、呂羿嫻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寶雲、呂羿嫻間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