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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柯金鎧
被上訴人
柯瓔倫

      陳鼎正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 萬8,226 元(即土地公告現值7,100 元×面積3298㎡×原告二人持分10萬分之601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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