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
- 上訴人
- 簡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源芳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源芳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