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
- 上訴人
- 李榮彰
- 被上訴人
- 李啟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