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 原告
- 王安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 被告
- 胡治偉
- 被告
- 張依鈴
- 被告
- 鍾彩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易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寧律師
- 被告
- 邱祚斌
- 被告
- 金好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瑜婕
- 被告
-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瑜婕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實鼎
- 訴訟代理人
- 鄭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鐘彩敏」記載,應更正為「鍾彩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