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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

原告
王安傑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告
胡治偉
被告
張依鈴
被告
鍾彩敏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複代理人
顏寧律師
被告
邱祚斌
被告
金好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被告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訴訟代理人
鄭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鐘彩敏」記載,應更正為「鍾彩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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