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貴美
- 即被告
- 尤春蘭
- 即被告
- 程智惠
- 被上訴人
- 富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1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