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高省
- 原告王偉斌
- 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王偉斌 被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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