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陳孟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得輝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4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得輝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4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