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耿慶桓
- 被上訴人
-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准予假執行部分均廢棄。」,另上訴人具狀陳報其已於102年11月27日依約將系爭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狀交付信義地政士,已完成全部履約義務等語。從而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8,000元(計算式:
62,000元×自102年5月13日起102年11月27日止即199日=12,33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