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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耿慶桓
被上訴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准予假執行部分均廢棄。」,另上訴人具狀陳報其已於102年11月27日依約將系爭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狀交付信義地政士,已完成全部履約義務等語。從而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8,000元(計算式:

62,000元×自102年5月13日起102年11月27日止即199日=12,33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8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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