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趙伯雄
- 上訴人呂姿儀、泰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呂姿儀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中文名呂維傑,又名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1萬3,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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