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 上 訴 人
- 呂姿儀
-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 兼 上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中文名呂維傑
- ,又名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1萬3,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