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黃伯誠

  • 上訴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春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被 上訴人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 上訴人 黃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有關金額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3,635 元,又返還支票部分,以該票據面額為據核定為771,750元,合計為6,705,38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01,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語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