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順
- 被上訴人
- 單錫禕
單錫禎
劉單金秀
單篤蔚
羅孝威
羅安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3,200×76.14+45,472×64.61=6,238,42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