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陳瑞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