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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陳瑞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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