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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
瑞聯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兆豐商業銀行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及所座落之基地訂立買賣契約之相關資料,及兆豐商業銀行承辦人員之姓名與聯絡地址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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