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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原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告
郭月娥
被告
桂子敏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各係在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乃為原告與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間所諦結,要與被告郭月娥、桂子敏無涉,自不得執其等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拘束被告郭月娥、桂子敏,併此敘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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