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 原告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被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祥剛
- 被告
- 郭月娥
- 被告
- 桂子敏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銘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各係在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乃為原告與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間所諦結,要與被告郭月娥、桂子敏無涉,自不得執其等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拘束被告郭月娥、桂子敏,併此敘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