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緯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南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