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請人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榮
相對人
簡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六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2萬744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60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及民事判決、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601 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