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志翰、楊玉梅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