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聲 請 人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榮 相 對 人 簡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六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 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2萬744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60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印鑑證明正本及民事判決、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3 年度存字第601 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