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8號
- 原告
- 蕭開平
- 原告
- 李偉華
- 原告
- 蒲長恩
- 被告
- 李俊億
- 被告
- 郭宗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