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春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人驊、崔馨勻、連穎東因103年訴字第167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565,325-222,949=342,3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