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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月華、洪鳳鍬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7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判決(下稱本案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1,600 元【計算式:(本案判決附圖編號347⑴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000元)+(本案判決附圖編號346⑴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000 元)=5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