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5號
- 上訴人
- 詹凱琳
- 訴訟代理人
- 詹秀鳳
- 被上訴人
- 詹文義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2955號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103 年10月20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373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555元外,尚應補繳3,7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