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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5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5號

上訴人
詹凱琳
訴訟代理人
詹秀鳳
被上訴人
詹文義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2955號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前於103 年10月20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373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確定。是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555元外,尚應補繳3,7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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