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
- 原告
- 詹凱琳
- 被告
- 詹文義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