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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

原告
詹凱琳
被告
詹文義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3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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