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號
- 原告
- 李進
- 被告
- 陳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而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稱:「陳振益替選民交地價稅」、「陳振益選里長時對里民蘇清和交地價稅」等語。經查,兩造確係新北市103年里長選舉候選人,有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03年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計概況彙總表可稽。惟103年里長選舉,甫於103年11月29日投票完畢,迄今尚未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顯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不符合「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程式要件,且該情形也無從命為補正,依照前述規定,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