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告
陳維正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廖駿豪律師
被告
劉必貴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140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