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上訴人
林裕傑
上訴人
林君玲
上訴人
林佳樺
上訴人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琦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