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
- 上訴人
- 林裕傑
- 上訴人
- 林君玲
- 上訴人
- 林佳樺
- 上訴人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琦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