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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
林柏村

      黃振豪

      陳明元

      張朝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易吉資訊有限公司、盛華國際有限公司、蘇玲娟、温蘇玲芬、陳月娥、陳月玲、許珮珊及蘇柏維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林柏村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㈡、上訴人黃振豪請求之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㈢、上訴人陳明元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㈣、上訴人張朝宇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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