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秀源
- 上訴人
- 蕭聰輝
- 被上訴人
- Contour Design, Inc(中譯: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teven Wang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